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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0-03-24 15:16:01
作者: 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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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2、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4、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5、中国企业或个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二)自愿注册原则 | 双龙商标提醒在通常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可自行决定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将商标申请注册。 问:未注册的普通商标受法律保护吗? |
(三)对等原则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
(四)优先权原则 | 双龙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