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 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联系方式等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不公示的通过纸质形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