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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与实际收款不一致?

发表时间: 2021-03-15 09:41:47

作者: 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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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上没有就此情况定性为违法行为,但根据规定,这样取得的发票,取得方不得用于抵扣。

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

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

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你的情况可以让收发票方提供一份委托付款方付款的证明。(收发票及实际付款方共同盖章)

在会计上来讲没有这个证明,此项业务是违反会计制度的。凭证附件与业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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