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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06-28 08:56:23
作者: 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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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国税系统还是默认旧税号的,所以开出去的发票依然能使用。如果对方开的只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对方三证合一后发票专用章与发票上注明的税号不一致,那是没有问题。但如果对方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不行。专票的销售方的税号一定要与发票专用章一致,否则无效。根据厦门国地税于2015年12月9日发布在国税网站的涉税通知(路径如下:首页 > 办税服务 > 通知公告 > 涉税通知 > 市局涉税通知)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便利纳税人,现就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特此通知." 因此,厦门地区的企业三证合一后原来的发票专用章保持效力,可以继续使用,是否更换发票专用章由企业自行决定.如需更换,请联系公安部门咨询.